產業信託管理人並非直接管理其投資物業。除位於灣仔之富豪薈大廈(包括富豪薈酒店)外,所有酒店乃根據長期租賃協議出租予Regal Hotel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之全資附屬公司直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租人負責酒店業務之日常營運,並已為此根據長期酒店管理協議委聘富豪酒店國際有限公司為酒店管理人。
根據其與Regal Hotel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訂立之租賃協議,富豪產業信託有責任設立儲備為更換酒店之傢俬、裝置及設備之開支提供資金。為維持此儲備,承租人以支付額外租金方式每月向富豪產業信託作出相等於上一個月酒店收入總額2%﹝直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金額作供款。